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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课程补考管理办法

发布者:  [发表时间]:2019-01-07  [来源]:    [浏览次数]:

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课程补考管理办法

   

第一条  为进一步规范课程补考工作,加强命题、考试、阅卷等的管理,特制订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补考命题应该与期末考核命题同步进行。在期末考核时命题教师要同时出难度、质量相同的两份试题,每份试题均为AB卷。其中一份作为期末考核试题,另一份为补考试题。命题教师要在考前将试题交给所在单位的教学秘书。

第三条  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进行,学生应在成绩公布后在网上报名并选课,未报名选课的学生不予安排补考。

第四条  补考时间及地点由教务处考试中心负责安排,并书面通知各院、系、部(以下简称“学院”)。

第五条  补考监考教师由教务处考试中心从各学院抽调。被抽调的监考教师必须在考前半小时到教务处考试中心领取试卷,提前10分钟到考场按照监考记录上学生名单发放试卷。

第六条  监考教师要集中存放学生已带入考场的书本、笔记本、草纸、书包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和认真检查学生证件,没有清理好考场不得发放试卷。严格掌握考试时间,按时收发卷,不得私自延长时间。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考试时间时,要经教务处批准。

第七条  监考教师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,对违犯考场纪律及作弊的学生,一经发现立即终止考试,注意保存证据后令其退出考场,在监考记录上做好详细记录,考试结束后将证据连同学生考卷交到教务处考试中心。

第八条  考试结束后当场清点试卷份数,填好监考记录,送交教务处考试中心或到指定地点封装试卷。

第九条  阅卷、评分工作由教务处考试中心具体组织,实行集中阅卷。

第十条  每门课程至少组织2名以上教师、分题流水阅卷。试卷一律用红色笔评判,教师在评阅试卷时必须在小题或要点的得分处给出正分(写在试题右侧),不得用扣分的形式。小题分之和必须与大题得分完全一致。

第十一条  阅卷人必须在试卷封皮的对应题号后工整地签写全名。

第十二条  流水评阅结束后,必须指定专人复核试卷,复核人要在所复核试卷的封皮相应位置上工整地签写全名。复核发现的评分、总分差错,要在修改分数的地方工整地签写复核人全名。复核结束后在卷面上给出总分,总分不能随意改动。

第十三条  卷面成绩作为学生的补考成绩。